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轉讓限制規(guī)定(2)
來源:網絡 作者:網絡 點擊:
次 時間:2015-07-29 13:31
(1)若持股平臺中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多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任持股平臺的GP,從而管理持股平臺并間接獲取表決權),則受限于《業(yè)務規(guī)則》第2.8條的規(guī)定,持股平臺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可能被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的股票,從而導致應整體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guī)定;
(2)若持股平臺中并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則持股平臺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并無法定的轉讓限制,但是須受限于持股平臺或其中的合伙人為獲取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而訂立的股份轉讓限制性約定。同時,若持股平臺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同樣等同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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